发布日期:2023-6-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控股子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连云港(4.300, 0.03, 0.70%)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3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高限额为人民币16,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以上3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5,484.00万元(其中本次担保项下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9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中国银行(3.910, 0.01, 0.26%)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3份《*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2023人保0025、宁波2023人保0026、宁波2023人保0027,公司分别为控股子公司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睦”)、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东睦”)与中国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高债权限额共计为人民币16,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天津东睦和连云港东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新材料为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未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3家控股子公司均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天津东睦提供担保的*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0,000.00万元,为长春新材料提供担保的*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00万元,为连云港东睦提供担保的*高额度(综合授信)为5,0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3-014、2023-017、2023-02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428540
成立日期:2004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15,200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16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用于各类汽车、摩托车、家电、电动工具的粉末冶金制品及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2、股权结构
天津东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5,802.64万元,负债总额7,128.49万元,净资产18,674.15万元,营业收入16,924.17万元,净利润274.54万元。
(二)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4AUHA9P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5,600万元
注册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越大路2666号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2、股权结构
■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3,539.10万元,负债总额14,473.45万元,净资产9,065.65万元,营业收入12,671.22万元,净利润91.63万元。
(三)连云港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378376XB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9日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36号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汽车零件、高效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制品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2、股权结构
连云港东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24,871.04万元,负债总额3,930.62万元,净资产20,940.42万元,营业收入16,068.28万元,净利润250.8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23年5月29日签订3份《*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天津东睦、长春新材料、连云港东睦(以上3家公司以下合称为“债务人”)与中国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其中编号为宁波2023人保0025的《*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债权还包括中国银行与天津东睦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宁波2023银承0005、宁波2023银承0035;编号为宁波2023人保0026的《*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债权还包括中国银行与长春新材料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宁波2022人借0089。
(三)被担保*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6,000.00万元,具体如下:
■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高债权额。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高债权额。
(七)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保证人拒绝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保证人或其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八)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10,000.0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2023年度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2,461.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6.6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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