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务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国税总局已经准备将新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1200元,新税法将在今年内出台。据透露,北京的个税免征额将高于现行1200元的标准,但目前还没有确定具体额度。
据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修改方案将在今年8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昨天,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新个税法有望在年内出台。据他介绍,新个税法的免征额将根据各地经济差异在1200元上下设定浮动范围,而这一浮动将获得中央授权,并不违反税法。
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说,800元免征额已经名存实亡,比如北京市已经提高到1200元,广州市则调到1600元,深圳、上海等许多城市也早已跨越了800元的标准,而这一度被称为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于过去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曾经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个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对于地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国税总局曾多次专门发文,要求予以纠正。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倾向于统一一个标准,并留给地方一个浮动区间,具体向上还是向下浮动,将由地方自主决定,但是浮动的额度将由中央来控制。
交锋
学者争议“统一免征额”
安体富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全国是否实行统一的免征额其实还存在争议,但是国税总局已经倾向于提供一个浮动的空间,具体额度还有待确定。
“未来政府将会将一些稳定和可控制的收入例如工资、经营所得租赁所得等纳入综合征收范畴。”安体富说,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他表示,过去中国实行分类征收的所得税制度,由于政府管理水平有限,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大量收入没有纳入税收中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认为,各地提高免征额实际上是在传统税收体制下为满足本地收入而做出的一种变通,反映出了各地对税法解释的随意性。但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免征额还是按照各地的收入水平进行区分对待还需要进行讨论。张文春表示,各地实行不同的免征额,会导致人才由税赋高的地方向税赋低的地方流动,对于生产要素的平衡发展会起到反向推动的作用。
张文春还认为,现行个税法在制定时考虑到了吸引外资,对于本国以及外国居民采取了不同的免征额标准,但从税收公平角度上讲,应当取消该项政策,拉平税收待遇。他同时表示,现行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在征管过程中只强调外商境内所得,而忽视了居民的境外所得。
背景
800元免征额“过时” 个税改革讨论10余年
现行的800元个税免征额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0多年过去了,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个税却仍然沿用了过去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在国外被称为“罗宾汉”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本应当起到调节社会收入的目的,但在我国,个税由于其长期以来维持过低的免征额,甚至被人们戏称为“劫贫济富”。
我国从1994年开始讨论个税改革,早在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定调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马蔚华、姜德明、周红玲及全国政协委员刘家琛、王志琼、赵学铭分别提交3份议案和2份提案,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800元的免征额应该调高。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了类似的议案。姜德明举了自己的例子:他1980年的月工资是33元,20多年时间,月工资已经增涨了50多倍。
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近几年个税收入的稳定提高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个税的结构性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尽管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经济学家、法律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已经进行了若干年的讨论和争辩,但是个税改革的脚步迟迟没有迈开。
“由于我国实行部门立法,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财政部税政司协同,然后上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委员会讨论,再经过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才能通过,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可能其他事情太多,个人所得税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没能排上队。”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教授向记者解释为何个税改革如此漫长。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所长刘佐撰文指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征税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在40%以上,这种状况与我国的个人收入的结构以工资、薪金类收入为主有关。同时应当看到,目前我国高收入阶层的主体并非工薪阶层,许多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并非工资、薪金收入。